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肖風雲 商品只標示經銷商名稱,未標示生產者廠家廠址,商場對消費者是否構成欺詐?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糾紛作出二審判決,認定商場標識不符《產品質量法外接式硬碟》規定,判令百貨公司向消費者退還貨款並賠償損失共計2160元。
  2013年10月,餘先生在重慶某百貨公司購買了一條1080元的某品牌男式休閑長褲,後發現合格證及包裝上僅標示了經銷商某時裝公司及製造地平湖市,未有巢氏房屋標示生產廠名和廠址。餘先生認為,百貨公司未依法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構成欺詐。遂向渝中區法院起訴。
  百貨公買房子司辯稱,餘先生所購長褲的設計、面輔料採購、面料及成品質量檢測及銷售都由時裝公司負責,委托的第三方加工廠只負責裁片和縫製。銷售的商品只標識某時裝公司並未違反法律規定,不構成欺詐。
  法院審外接式硬碟理認為,《產品質量法》要求產品標示生產廠廠名和廠址。完整標註生產商信息,便於消費者知情選擇,且當產品出現質量問題,能夠對生產者進行追責。受托方作為產品的實際製造者,其廠名和廠址理應如實標示。百貨公司銷售的某品牌男式休閑長褲僅標明瞭經銷商名稱和地址,未標明生產廠廠名和廠址,其行為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。法院遂判令百貨公司向消費者退還貨款1080元並賠償損失1080元。  (原標題:法制網首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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