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Robots協議是不是不正當競爭SD記憶卡,這也需要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至少應當有三個條件
  □王曉曄
  根據國內外法院的相關判決和相關資料,我對Robots商務中心協議有以下幾個看法:
  第一,Robots協議屬於行業慣例。這是因為從上個世紀90年代到現在的20年來,互聯網網站已經普遍使用Robots協議,向網絡中的搜索機器人發佈指令,允許或者不允許其訪問自己網站中的某些內容。我國的互聯網竹北買房站也普遍設置了Robots協議,互聯網協會還訂立了《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自律公約》。這說明,網站使用Robots協議已經成為互聯網行業的習慣性做法,即成為相關企業都認可的一種方式。如果大家都認為這種做法是公平合理的,符合商業道德,一方面既可以維護互聯網信息所有人或者內容所有人的權益,另一方面又有利於信息的傳播,有利於社會大眾對信息的需要,那麼經過一定時間的延續,它就可以被視為是一種行業慣例。
  第二,行業慣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,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。有些行業慣例,比如國際貿易中CIF、FOB等國際貿易慣例,它們在某些國家如在西班牙就具有法律效力。有些行業慣例如搜索引擎領域的Robots協議,它只能適用於那些同意適用Robots協議的企業,因此它是一種任意性規範。我國的互聯網協會訂立了關於Ro竹北買房bots協議的自律性公約,這個公約僅對參加了這個公約的企業具有約束力。根據Robots協議所涉及的內容,不遵守這個協議的行為也可能構成侵權,這種情況下的Robots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。
  第三,違反Robots協議是不是不正當競爭,這也需要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。我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不正當microSD競爭至少應當有三個條件:
  首先,它涉及的是經營者,比方竊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或者假冒商標的行為,行為人和受害人都是經營者;第二,這樣的行為與商業交易有關;第三,這種行為是不公平地攫取競爭優勢,即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有競爭關係。違反Robots協議的案件不一定是競爭法的案件,比如2006年美國內華達州地區法院的Blake.Field訴Google侵犯著作權一案,因為涉案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,這個案件就不是不正當競爭案件。有些涉及Robots協議的案件,例如奇虎360和百度之間的爭議,因為這兩個企業都從事搜索引擎業務,雙方存在競爭關係,這樣的Robots協議案件就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的問題。
  (作者為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競爭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、中國社科院研究員)
  (原標題:違反Robots協議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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